法律法规

一般交付条款

第 1 条 适用范围

(1) 我方的交付、服务和报价仅受这些一般交付条款的约束。这些条款是我方与合约伙伴(以下简称“买方”)签订的所有合约的组成部分。除非另行达成个别合同约定,否则与买方的所有未来交付、服务或报价都以这些条款为准。

(2) 客户或第三方的商业条款仅在我方个别明确表示同意的情况下才适用。

第 2 条 报价和合同签订

(1) 除非我方已明确表示报价具有约束力或指定了特定的接受期限,否则我方所有报价均可随时更改且不具约束力。

(2) 我方与买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仅受书面签署合同的约束,包括这些一般交付条款。这份合同应当充分体现合同双方就合同标的达成的所有约定。我方在签署书面合同之前的口头承诺在法律上不具备约束力。

(3) 只有在以书面形式确认的情况下,对相关协议(包括这些一般交付条款)的补充和变更才能生效。通过电子通信渠道,尤其是传真或电子邮件,即可发送书面确认书。

(4) 由于是手工制作,我们的产品在离开生产线时,可能会在细节和填充物方面存在区别。对于所有商品,我方均保留修改装饰和填充物的权利。但我方可确保商品的特性并保留商品的价值。

第 3 条 价格和支付

(1) 价格仅适用于订单确认书中列出的服务和交付范围。更多服务或特殊服务将另行收费。所有价格均不包含交货当天适用的增值税税额。应在收到货物后 10 天内支付款项。

(2) 只有在确定其反诉没有争议且具有法律效力时,买方才有权通过反诉进行冲销或扣留因此类索赔而产生的款项。

(3) 若我方在合同订立之后有理由怀疑买方的信誉度极具下降并可能无法收回对应合同关系(包括适用同一框架协议的其他单个订单)中尚未收到的应收账款,我方有权只根据其预付款或其担保额进行或履行尚未完成的交货或服务。

第 4 条 交付和交付时间

(1) 所有交付均采用工厂交货方式。

(2) 除非已明确承诺或在合同中明文规定了一个固定交付期限或固定日期,否则我方给出的货物和服务的交付期限和日期仅为预估时间。

(3) 对于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在合同订立之时无法预见的事件导致的无法交付或延迟交付,我方概不负责。若此类事件导致交货或服务难以或无法履行,且这些事件不是临时性事件,我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出现临时性困难,则应延长交货或履约期限,或推迟交货或履约日期,推迟时间为困难持续期加上合理的过渡期。一旦买方因此类延迟而无法按预期接受交货或服务,买方可以立即向我方发出书面声明,要求解除合同。

(4) 如果我方延迟交付货物或服务,或我方因某些原因无法履行货物或服务交付义务,则我方有责任给付损害赔偿,但赔付金额限制在本一般交付条款第 7 条的标准范围之内。

第 5 条 履约地、发货、包装、风险转移、验收

(1)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合同关系中所有义务的履行地均为奥斯纳布吕克。

(2) 运输方式和包装由我方自行决定。

(3) 如须验收,则交货完成即视为已验收所购物品。

第 6 条 质保期、产品瑕疵

(1) 质保期为自交货之日起一年,如须验收,则从验收之日起计算。

(2) 除非买方正确履行了《德国商法典》第 377 条规定的所有检查和申诉义务,否则其无权行使索赔权。

(3) 若交付的物品存在瑕疵,则我方首先有义务并有权在合理的期限内自行决定是修复瑕疵,还是选择换货。如果修复瑕疵或换货失败,即修复或换货不可行或不合理,或我方拒绝或无理拖延修复或换货,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或相应酌情降低采购价格。

(4) 如果买方在未经我方同意的情况下更改交付物品或由第三方更改交付物品,且导致修复瑕疵不可行或不合理,则质保期失效。在这种情况下,买方须自行承担因更改造成的瑕疵修复的附加费用。

第 7 条 承担因疏忽造成的损害赔偿

(1) 无论出于何种法律原因造成了损失,特别是因不可行、延误、交付有瑕疵或错误的产品、违约、违反合同谈判期间的义务以及存在侵权行为而造成了损失,只要是因疏忽造成的损失,我方给付的损害赔偿都限制在第 7 条的标准范围之内。

(2) 我方,包括我方的机构、法定代表人、员工或其他代理人在内,仅对违反合同基本义务的行为负责。

(3) 若我方依照第 7 (2) 条的规定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则责任仅限于我方在合同订立时可预见的可能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害,或者出于必要的谨慎性原则本可以预见的损害。只有当在按规定使用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产生通常可以预估到的相应损害,间接损害和后续关联损害才能得到赔偿。

(4) 若我方仅因单纯疏忽而需负有责任,则我方对财产损失和关联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责任仅限于每次索赔 100 万欧元,即使是违反合同基本义务,也不会超出该金额。

(5) 上述免责条款和责任限制条款在同等范围内也适用于我方的机构、法定代表人、员工或其他代理人。

(6) 如果我方仅作为顾问免费提供信息或咨询服务,且该行为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则我方不承担责任。

(7) 第 7 条中的责任限制均不适用于我方因存在故意过失、保证产品特性、对生命、身体和健康造成伤害情形下的责任以及产品责任法规定的责任。

第 8 条 所有权保留

(1) 以下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是为了确保我方目前和将来能够从双方现有的供货关系中向买方提出相应的索赔,包括从与此供货关系相关的经常账户关系中索要余额。

(2) 在买方全额支付所有担保的应收账款之前,我方向买方交付的货物仍属于我方财产。这些货物本身,以及根据以下规定可以替换这些货物的,并在所有权保留涵盖范围内的货物,在以下叙述中将称为“押品”。

(3) 买方应免费为我方保管押品。

(4) 买方有权在发生清算情况(条款 9)之前,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加工和销售押品。严禁以担保方式质押或转让货物。

(5) 如果押品由买方加工,则双方同意加工以我方名义进行,我方作为制造商对加工行为承担责任,我方对所加工的货物拥有直接所有权,或者--如果加工使用的是多个所有者的材料,或者新加工物品的价值高于押品的价值--我方将按照押品价值与新加工物品价值的比例获得新加工物品的共同所有权(部分所有权)。如果我方未获得此类所有权,买方则须将其未来所有权或按上述比例将新加工物品的共同所有权转让给我方作为担保。若押品与其他物品组合成一个完整的物品,或不可分割地混合在一起,而其中一个其他物品被视作是主要物品,则只要主要物品属于我方,我方就能按照条款 1 规定的比例将这个完整物品的共同所有权转让给买方。

(6) 在转售押品的情况下,买方须将由此产生的对购买者的应收账款作为担保转让给我方 - 如果我方对押品拥有共同所有权,则按共同拥有份额的比例进行转让。这一点同样适用于与押品替代物有关的索赔,或其他与押品有关的索赔,如保险索赔或因丢失或损毁造成的侵权行为索赔。我方授权买方以自身名义收取转让给我方的应收账款,同时我方可撤回授权。我方可在发生清算时撤销代收款项授权。在这种情况下,买方须全面告知我方其对买受人享有的权利(姓名、地址、应收账款的金额和到期日)。

(7) 当押品被第三方处置时,特别是押品被扣押时,买方应当立即提醒第三方,押品所有权归我方所有,并通知我方,以便我方能够行使自身的所有权。在此情况下,如果第三方无法支付由此产生的诉讼费或庭外调解费用,则这笔费用应当由买方支付。

(8) 我方将按要求放行部分押品、替代品或应收账款,只要其价值超过担保应收账款价值的 20% 以上。我方自行选择随后放行的物品。

(9) 若我方在买方违约 - 特别是拖欠款项 - 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清算情况),则我方有权要求返还押品,并有权追偿我方应得的索赔。在此类情况下,除非我方明确声明,否则合同不会被解除。

第 9 条 最后条款

(1) 如果买方是商人、公法下的法人实体或公法下的特殊基金,或买方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没有一般管辖地,则因我方与买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引起的所有争议的管辖地为奥斯纳布吕克。专属管辖地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受该条款的影响。

(2) 适用德国法律,不适用《联合国货物买卖公约》。

(3) 如果本合同或一般交付条款存在条款漏洞,则合同双方一旦知晓存在这些条款漏洞,就应该根据合同的经济目标和一般交付条款的规定,用在法律上生效的条款来填补这些漏洞。

提示:买方知晓我方会根据德国数据保护法第 28 条的规定为处理数据而存储合同关系中的数据,且我方保留出于履行合同的目的而将数据传输给第三方(例如保险公司)的权利。